(Awesome pronunciation) 郭榮 鏗 :所有 法律界 人士 都 以 你 為恥 !『李家 超 』『鄭若驊 』發言 ,都 加 了 『字幕』】
局長 我 頭先 有 冇 聽錯 ?
你 話 法律界 嘅 人士 被 誤導 , 唔 明白 。
我 有 冇 聽錯 ?
十二 個 大 律師 公會 主席
包括 上訴 嘅 前 副庭長 唔 明白 被 誤導 阿 .
淨係 你 李家超 明白 當 國際 社會 都 出聲 嘅 時候 全 世界 都 被 誤導 唔 明白
淨係 你 李家超 明白 係 咪 咁 個 意思 呀 ?
局長 你 要 呃 人 呃 幾 耐 ?
你 要 誤導 香港 人 市民 幾 耐 ?
局長 一 開始 嘅 時候 , 我 已經 同 你 講
你 唔好 借 台灣 殺人案 過橋 .
你 一 根本上 就 已經 俾 人 拆穿 咗 依家 ” 死頂 ”
就 話 同 中央 可以 協商 傾 啲 乜嘢 乜嘢
我 想 問 就 係 你 成日 話 法庭 可以 把關
夏正民 法官 喺 二零零六 年 嘅 一 案 嘅 裡邊
已經 講 得 好 清楚
係 話 法庭 唔 可能 亦都 無 權 去 處理 疑犯 送 到 內地 嘅 時候 或者 第三 地 嘅 時候
係 唔 係 能夠
係 可以 處理 嗰個 人
交警 會 唔 會 獲得 公平 審訊 法庭 係 冇 噉 嘅 權力
案例 裡面 寫 得 好 清楚
你 一直 喺度 講 大話 就 話 法庭 把關
法庭 係 冇 權 把關
如果 你 真 係 想 俾 權力 法庭 嘅 話 你 可以 寫入 條例 嗰度
好似 英國 逃犯 條例 噉樣 寫 得 好 清楚
法庭 如果 認為 嗰個 人 嘅 人權 係 會 被 違反 嘅 話
佢 係 可以 有權 唔 去 移交 嗰個 人
但係 你 冇 選擇 喺 香港 嘅 法律 裏邊
冇 選擇 喺 今 次 嘅 修訂 裏邊 阿
係 賦予 法庭 相關 嘅 權力
你 一直 都 喺度 講 大話
擺 法庭 上 枱 擺 法官 上 枱
就 話 法官 有 權力 可以 把關
而 以前 嘅 案列 和 文條
國際 社會 出 到 好 多 寫明
都 講明 就 係 香港 嘅 法庭 係 冇 權去 審議 交 英國人 去 到 內地 嘅 時候 會 唔 會 獲得 公平 審訊
你 呢啲 假惺惺 嘅 所謂 行政 措施
如果 中央 唔 放 人 咁 你 點 呀 ?
如果 中央 話 我 係 咁 嘅 啦 一直 都 係 唔 會 有 公開 審訊
係 唔 係 你 李家超 本人 去 到 中央 面前 就 叫 佢 放 人 呀 ?
你 係 唔 係 希望 香港人 會 信 呢啲 咁 樣 嘅 大話 呢 ?
你 仲 要 呃 香港人 幾 耐 ?
你 唔好 笑 我 真 嘅 話
你 唔好 笑
你 覺得 好好 笑 嗎
依家 所有 法律界 人士 都 以 你 為 恥
唔好 講 你哋 乜 僭建
唔好 講 你哋 乜 嘢 秘撈
我 唔 講 嗰啲 阿
你 直情 喺 根本 上 係 擘 大眼 講 大話
呃 香港 人 話 香港 人 可以 咩 呀 有 法庭 保護 把關
你 唔好 擺 啲 法官 上 枱
你 唔好 擺 啲 我哋 司法界 法律界 上 枱
根本 上 好 清楚 就 係 法庭 係 冇 咁樣 嘅 權力
如果 你 要 咁 做 嘅 話
你 點解 唔 將 一 個 好 清楚 嘅 條文
寫 XXXX 法庭 有 權 如果 因為 人權 俾 違反 嘅 情況 之 下 可以 唔 去 移交 一 個 人 呀
點解 你 唔 清楚 咁 寫明 呀 ?
定係 你 覺得 全 世界 都 被 誤導 阿 ?
局長
我 希望 唔好 將 說話 放入 我 口 裏面
我 話 有 些 人 不 熟悉 我哋 嘅 條文
亦 有 些 人 聽 了 些 錯誤 嘅 訊息
我 冇 講 「 有 啲 法律界 人仕 被 誤導 」
如果 法律界 人仕 細心 睇 我哋 嘅 ( 修訂 ) 法律 條文
佢 ( 應該 ) 知道 今 次 嘅 政策 、 目標 呢
係 「 不是 改動 成個 ( 整個 ) 移交 逃犯 制度 」
今 次 政策 目標 只係 做 2 個 目的 啫
第一 , 將 地理 限制 剔除
第二 , 將 個案 移交 嘅 啟動 比 行政長官 嘅 證明書 去 開始
之後 嘅 成個 ( 整個 ) 制度 、 成個 ( 整個 ) 運作 , 係 冇 變 嘅 。
係 呢 22 年來 , 其實 法庭 都 處理 咗 好多 呢類 案件 ,
我 地 聽 唔 到 有 任何 問題
而 法庭 係 2003 年 曾經 係 一宗 移交 逃犯 耹 訊 裡 面
發覺 證據 不 充份
而 即時 釋放 有關 人仕
所以 制度 嘅 運作
我 地 睇 唔 到 問題
亦 都 真真正正 係 唔 適合 案件 入面
法庭 係 即時 釋放
即時 釋放 之後 呢
就 寫 上 句號 㗎
佢 嘅 移交 係 唔 會 再 進行 嘅
所以 係 呢 方面 我 地 希望 大家 明白
我 係 用 返 現有 所有 法律 制度
去 做 ( 逃犯 修訂 中 嘅 )「 剔除 地理 限制 」 以及 「 啟動 移交 ( 程序 )
以 行政長官 嘅 證明書 」
係 2 個 簡單 嘅 改動 來 嘅
我 地 都 明白
如果 我 地要 全面 去 檢視 成個 「 移交 逃犯 嘅 司法制度 」 呢
呢 個 係 一個 非常 大 嘅 ( 改動 ? ) 呢 個 唔 係 我 地 今 次 嘅 政策 目標 希望 大家 理解 。 如果 係 要 做 呢 個 政策 目標 呢
當然 會 係 一個 好 全面 、
好 廣泛 去 研究 喇
但 我 地 只 係 希望 做 呢 2 個 改動 啫 , 主席 。
多謝
多謝 主席 , 多謝 郭 議員 提問
多謝 呢 個 機會 , 在 程序 上 講清楚 一些
在逃犯 條例 裏面
在 現時 逃犯 條例
因為 其實 我 哋 程序 保障
同埋 我 哋 相關 嘅 保障 係 冇 作 任何 修改
喺 現時 嘅 情況 下面 呢
個 程序 呢 係 有 涉及 到 行政長官
行政 機關 , 即 係 譬如 律政司 呀 或者 有 保安局 嘅 相關 嘅 參與
同埋 法院
有 三個 相關 嘅 地方 、 單位 去 處理 呢 件 事
換句話 講
其實 , 重重 把關
缺一不可
因為 係 第一部 要 喺 律政司 裏面
處理 咗 之後 先至 去 得到 個 法庭
法庭 接受 咗 , 對 唔 住 我 應該 要 首先 講
首先 要 行政長官 同意 啟動 啦
咁 先至 律政司 睇 過 之後 , 值得 拎 去 法院 呀
值得 拎 去 法院 , 法院 睇 過 之後 , 認為 要 移交 喇
最終 行政長官 , 都 仍然 可以 話 唔 移交
正如 保安局 局長 頭先 講
如果 法院 係 話 要 釋放 呢 個人 士
係 不 應該 移交 㗎 喇
咁 即刻 呢 個人 立刻 釋放 , 亦 都 有 案例 做到
咁 至於 法院 喺 呢 個 逃犯 條例 個 角色 呢
其實 我 哋 要 都 要 清楚
頭先 郭榮 鏗 議員 提到 嗰 個 題目 、 案例
其實 係 處理 個 法院
保護 令
同埋 喺 個 xxxx court 即 係
交付 拘押 嘅 法庭 裏面
所 付與 嘅 能力 , 咁 呢 啲 能力
其實 已經 喺 21,22 年前 寫 咗 係 到
法庭 去 處理 呢 啲 事情
佢 必須 考慮 嘅 呢
最 主要 嘅 就 係
條例 裏面 , 嘅 雙重 犯罪 原則
喺 第二條 同埋 第五條 相關 嘅 保障
法院 係 做 呢 一 啲 事情
咁 除咗 呢 啲 事情
的 而且 確 , 法院 權限 係 限制 於 逃犯 條例 裏面
所寫 嘅 相關 故障
但 係 , 行政長官 嗰 個 權利 呢
其實 呢 喺 第 13 條 第一款
同埋 第 3A 條 第一款
佢 喺 啟 動 嘅 儀式
同埋 喺 最後 決定 移交 嘅 時候
可以 考慮 嘅 因素 呢
係 遠超過 現時 條例 裏面 所 列明 嘅
譬如 人 道 嘅 情況 呀
又 或者 呢 一個 人 係 已經 好 年長 呀 等等 啦
都 可以 考慮
咁 亦 都 因此 呢
政府 希望 , 通過 我 哋
依家 提交 畀 各位 嘅 相關 嘅 , 一 啲 行政 上面 , 政策 上面 嘅 保障 列 咗 出 嚟
係 釋除 大家 嘅 疑慮 , 多謝 主席